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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苍南县金乡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金乡镇工商业界企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联系,增进友谊,提供服务,互通信息,互相扶持,促进合作;发挥政府与行业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  接受苍南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苍南县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苍南县金乡涌金街。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代表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沟通企业与党、政部门的联系。

(二)沟通信息,加强交流。举办宏观政治、经济形势报告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讲座;组织会员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开展信息咨询服务,帮助会员进行信息交流,促进会员间的合作。

(三)密切联系,广交朋友。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活动,营造宽松和谐的氛围,密切会员之间的关系,增进相互了解。

(四)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和企业建立广泛的联系。通过考察、互访、参展等各种活动,帮助会员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开拓产品市场。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常设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工商联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工商联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县工商联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县工商联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县民政局和县工商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县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县工商联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工商联和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年9月14日苍南县金乡商会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苍南县金乡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