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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4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

2014-07-09 09:42 金乡企业家协会 苍南新闻网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实行“一年一定”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2014社保年度(2014712015630止)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及部分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2226元,缴费比例22%,每人每月最低缴费489.72元(其中单位缴费比例14%,缴纳311.64元,个人缴费比例8%,缴纳178.08元);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月缴费基数2685元,缴费比例18%,每人每月最低缴费483.3元(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其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工缴纳8%214.8元,雇主缴纳10%268.5元)。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述最低月缴费基数的要如实申报,按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高月缴费基数不得高于11130元,个体工商户最高月缴费基数不得高于10068元。

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5000元,缴费比例25%,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250元,其中单位缴费比例24%,缴纳1200元,个人缴费比例1%,缴纳50元(本标准自20151月开始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参照企业职工的缴费标准执行。

三、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1.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2600元,单位缴费比例9%(其中住院统筹6%,缴纳156元,门诊统筹3%,缴纳78元),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每人每月234元;在职人员门诊统筹个人缴费比例2%,每人每月52元;个人缴纳的医疗救助费标准为:在职职工每人每月5元,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1元;在职人员个人缴纳每人每月合计57元。

2.享受公务人员医疗补助的单位月缴费基数2600元,单位缴费比例14%,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64元(其中住院统筹6%,缴纳156元,公务人员医疗补助8%,缴纳208元),在职公务人员个人缴纳标准同企业职工,即每人每月57元。

3.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及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的月缴费基数为3710元,灵活就业人员住院统筹缴费比例为6%,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22.6元,门诊统筹费缴比例为5%,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85.5元。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一次性补缴的月缴费基数为3710元,补缴的比例为住院统筹6%,门诊统筹3%

四、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为2226元,缴费比例3%,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6.78元(其中单位缴费比例2%,缴纳44.52元,个人缴费比例1%,缴纳22.26元)。

五、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2600元,实行浮动费率制。按温劳社工伤〔200636号文件有关规定,月缴费标准分别为:一类行业缴费比例0.4%,为每人每月10.4元,二类行业缴费比例1.5%,为每人每月39元,三类行业缴费比例2.4%,为每人每月62.4元;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5000元,缴费比例0.2%,为每人每月10元(本标准自20151月开始执行)。工伤保险费缴费全部由单位负担。

六、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企事业单位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2226元,缴费比例0.8%,缴纳标准为每人每月17.81元。生育保险津贴基数按缴费基数2226元执行。生育保险费全部由单位负担。

七、部分社会保险待遇调整

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201471开始,三级及相关医疗机构从700元下调为600元;二级及相关医疗机构从400元下调为300元;一级及相关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300元下调为200元。参保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入住普通病房,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床位费支付限额由原35/日调整为45/日,离休人员由原45/日调整为55/日。

2.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报销封顶线:201471开始,从240522元调整为267120元。(按省平工资6倍确定)。

3.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补充规定

2013111前参加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人员,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缴费满6个月但不满12个月的,按《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温政令110号)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八、“五费合征”执行标准

“五费合征”在地税自行申报单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月缴费基数继续根据《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1年苍南县各行业社会保险费最低申报比例和最低参保比例的通知》(苍政办〔2011144号)和《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实施办法的通知》(苍政办〔2008244号)规定执行,各险种缴费比例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上述标准(除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外)自201471日起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14625